文山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积极申请专利,推动我州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接受州科学技术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申请专利过程中对缴纳各种专利申请费用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对能明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及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优先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一经使用完,即停止资助;当年尚未得到资助的,应当年提出申请,转到下一年度资助;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尚有结余的,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专利应为当年申请的专利;
三、对缴纳各种专利申请费用有困难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文山州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中国专利局开具的专利申请费收据;
四、专利代理费收据;
五、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条第二、三、四款中所列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核后退还原件,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 州知识产权局定期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审查,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标准为:
一、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能明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及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品类发明专利1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600元/件;其他类发明专利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二、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能明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及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类发明专利8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其他类发明专利6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国际专利申请费资助标准为:4000元/件。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支(兑)付方式为:
一、资助申请人为单位,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以转帐支票形式支(兑)付,资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以现金方式支(兑)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